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单位: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 号:甬政告[2004]4号
文 号: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
发布日期:2004-8-2
发布日期:2006-6-23
执行日期:2004-8-10
执行日期:2006-6-23
生效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
二、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下列区域内通行: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
(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指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常洪隧道、镇海甬江隧道;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市公安局划定的其他道路。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市区中心城区是指:高速公路经世纪大道、329国道、北外环路、江北大道、新星路、机场公路形成的封闭圈内(不包括该封闭圈道路)。
(六)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各县(市)、区中心城区的范围由市公安局划定后另行公布。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内设置明显标志。
(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四、在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二)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必须进入禁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速度、线路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四)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七、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七)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